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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拦路查手机是违法的

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地方的警察拦路检查行人的手机,这不仅过分,而且违法。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合法的检查公民的身体与物品,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这就是刑事侦查中的搜查,而搜查只能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要出示办案机关开具的搜查证。
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以上依法进行的搜查和检查,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的对象,即违法犯罪嫌疑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允许警察在大街上随意检查行人的手机。
最近媒体报道,国家安全部公布了一个部门规章《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说是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可以检查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有人就说,你看,人家是有法律依据的。
且不论这个规章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仅从它是从今年7月1号起生效而言,就恰恰说明,直到目前为止,随意检查行人的手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等这个规章生效后,警察拦路查手机的行为是不是就合法了呢?当然不是。
首先,作为部门规章,不得抵触上位法。特别是涉及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个《执法程序》以《反间谍法》《国家情报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为依据制定,而这些法律都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在公共场所随意检查行人的手机。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突破法律,自我授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其次,就从这个《执法程序》的条文来看,这里查验的对象也应当是特定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请注意“有关”二字,和什么有关?当然是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有关。你在大街上随便拦住一个人,连别人叫什么都不知道,你就要检查人家的手机,这与国家安全机关办案有一毛钱的关系吗?这显然不是制定安全机关执法程序的本意。
常听人说,你心里没鬼,为什么害怕警察检查呢?这个问题太低级了,低到毫无公民意识。心里没鬼,就可以任人折腾,要宪法权利有何用?要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程序法有何用?要逮捕证、搜查证、传唤证有何用?岂不通通是多此一举。

“心中没有鬼,手机随便查”。很好,请先在各级党政机关大门口和各级人大和政协的会堂门口实施。这些地方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之处。把这些地方都查完了,再到大街上查行人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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